高新区院成功抗诉一起制售假酒案
日前,由高新区院提起抗诉的一起制售假酒案,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,依法作出改判。
2020年底,高新区院收到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、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一审判决后,审查发现,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自相矛盾,导致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认定错误,在适用法律上违反司法解释明文规定,对彭某某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,遂提出抗诉。
经市中院审理,全部采纳了该院抗诉意见,依法改判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12万元;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缓刑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