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>>队伍建设
【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心得感悟】—— 立足职能更好地保护证人
时间:2021-07-26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心得感悟】—— 立足职能更好地保护证人

张洋

 

 

    按照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安排和全院统一部署,我组织侦监部、案管部同志认真开展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实践活动。同志们根据“立足主业、一人一题”的原则,从刑事检察、案件管理、法律政策研究等工作职责出发,积极思考,认真谋划,每人都提出了现实可行的活动思路。经过讨论研究,制定了部门整体工作方案,梳理筛选出“落实证人保护制度”、“加强社区消防通道治理”、“促进烟草制品市场规范化发展”、“规范法律文书公开程序”等四项主题作为活动重点,并成立工作组,逐项确定了任务目标、责任分工、工作时限等。

    当前,同志们按照工作方案有序推进主题实践活动,并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果。我本人牵头负责“落实证人保护制度”工作主题的推进。在办案中我们发现,有些证人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拒绝作证。比如金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中的关键证人李某,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不愿作证,经劝导提供证言后,又拒绝签字,最终在反复开展思想工作后完成了作证,该过程持续了两周多的时间,严重拖延了办案时效。对于证人保护问题,刑诉法第63条、第64条作出了专门规定,相关司法解释、各司法机关工作规则也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,但在我院以及高新公安、法院以往的司法办案工作中,未给予充分重视和有效落实,对部分案件办理造成了不利影响,更重要的是给证人带来了安全隐患。下一步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,在确保证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证人证言,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,有力证明和指控犯罪行为,有效推进司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。

在活动中,我认识到,法律条文不会自动实现,需要探索有效落实举措。如证人保护制度,刑诉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包括“不公开真实姓名、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”。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过程中,需要公开证据来源,以表明证据的合法性、客观性和关联性。如何在不公开证人信息的情况下有效出示证据,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寻求解决方案。打击犯罪不是唯一追求,需要兼顾多方合法权益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始终是刑事诉讼并重的目的,兼顾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,刑事诉讼才具有完全的正当性。刑诉法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,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、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毒品等四类犯罪。事实上,在其他犯罪类型中,也存在证人权益保护的问题,并且在各类犯罪中还存在其他诉讼参与人、社会公众权益保护的问题,都需要在司法办案中予以重视。司法机关不能各行其是,需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。就证人保护问题而言,无论是检察机关,还是侦查机关、审判机关,都不能为了指控犯罪,而置证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。而落实证人保护制度,应当从侦查环节开始启动,贯穿刑事诉讼始终。这就需要各司法机关在工作理念上统一思想,在工作机制上保持一致,压实责任,加强配合,协同开展司法工作。

以上是我在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活动中的工作情况和心得体会,有不足之处,恳请领导批评指正。

 

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
技术支持: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-1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