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,统一检察机关的思想和行动,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
(二)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、总体规划,推动落实检察工作任务。
(三)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,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。
(四)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、决定逮捕、提起公诉。
(五)负责应由县(市、区)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。
(六)负责应由县(市、区)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公益诉讼工作。
(七)依法办理核准追诉案件,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、决定是否追诉。
(八)负责应由县(市、区)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、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。
(九)受理向县(市、区)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。
(十)组织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,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,开展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和犯罪防控工作。
(十一)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。管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,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,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,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。
(十二)按管理权限,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管理、考核检察院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。
(十三)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。
(十四)规划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,管理检察机关经费、资产等。
(十五)负责检察技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。
(十六)负责其他应当由县(市、区)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。